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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港理大(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 科技伦理委员会的通知
分类: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21 14:28:27 浏览量: 132

香港理工大学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

行政办发 [2026]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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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各部门、各科研平台、各项目团队:

为加强港理大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伦理治理,规范研究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中的科技伦理审查与风险防控工作,促进科技活动依法合规、负责任开展,根据《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及湖北省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有关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经研究院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设立港理大(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名称

港理大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伦理委员会”或“委员会”。

二、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处组成。委员包括相关科学技术背景同行专家、伦理专业背景专家、法律专业背景专家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并包含不同性别委员和非本单位委员。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4名。

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履职情况续聘。委员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利益冲突、不能履职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研究院可按程序进行调整或增补。

三、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完善研究院科技伦理审查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流程;

2)为研究院科技人员和项目团队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

3)对研究院负责、牵头开展,或者依法依规应由本委员会审查的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审查决定;

4)对已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

5)判断拟开展科技活动是否属于需要开展伦理审查、简易审查、应急审查或专家复核的范围;

6)组织委员、秘书处人员及相关科研人员开展科技伦理、科研诚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培训;

7)受理并协助调查科技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

8)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要求,完成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信息更新、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审查范围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研究院负责、牵头开展,或者依法依规应由本委员会审查的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咨询和跟踪监督。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人工智能、数据与算法、人机交互、自动化决策等可能产生科技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

2)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算法模型、智能系统研发应用等可能影响个人权益、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或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活动;

3)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科技伦理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或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的其他科技活动。

本委员会不作为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不替代依法应由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或者其他专门机构实施的审查、备案或审批。对超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或专业能力范围的项目,研究院应依法依规委托符合要求的相关伦理审查机构或专门机构开展审查。

五、秘书处设置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眼科视光学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

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会议组织、材料分发、会议记录、审查决定文书制作、档案管理、委员培训、系统登记、年度报告、日常联络及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制度文件

为保障委员会规范运行,研究院同步制定并审议通过以下制度文件:

1)《港理大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2)《港理大武汉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工作规程》。

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工作保障

研究院为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其他工作条件。

研究院各部门、各科研平台、各项目团队应支持和配合委员会工作。凡属于应当开展科技伦理审查范围的科技活动,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科技活动内容发生可能影响伦理风险的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提交审查或变更审查。

八、登记报送

授权本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办理研究院科技伦理委员会登记、信息更新、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要求,及时提交委员会组成、章程、工作制度、成立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并确保提交信息和附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九、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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